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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再说书法作品中繁简文字的使用

        作者:李伍久2013-08-19 15:27:40 来源:中国版画家网

            我曾写过《提倡写简化字书法》的小文,说的是书法创作应当尽量使用简化(规范)字的问题。但是,这实在不是说一说就可以解决的事。我在自己创作的实践以及在欣赏他人作品的过程中,对于繁简文字的使用问题,又有过一些具体的实践和思考,想拉杂地说一说,就教于方家。

             按照我国语言文字的政策要求而言,在书法创作中提倡使用简化(规范)字,无疑是十分正确的。不过,一则,由于现在老一辈的书家是习惯了使用繁体字的,爱用繁体字属于自然现象;二则,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及海外华人还依然使用繁体字,对简化字不习惯,为了适应他们的需求,书家创作仍然爱用繁体字,也不奇怪;三则,年轻人学习书法所使用的字帖之类,多为前人的繁体文字,学的是繁体字,也就使用繁体字,也属自然。因此,在书法创作中喜欢使用繁体字的现象一时无法改变,这是不足为奇的,也是情有可原的。

             就创作实践而言,书法艺术是墨线布局的艺术,繁体字笔画较多,写起来容易产生墨线布局的美感。而简化字笔画少,个别的字往往不大容易写好。比如,简化了的“厂”字、“广”字,怎么写都无法写出像繁体字一样的饱满姿态。简化的“国”字与“华”字,笔画不算少,但写出来也总是无法显出像繁体字那样的神韵来。对于一个字的写法,我有这样的体会。对一幅作品而言,更有一个整体效果的体现问题。一幅作品,笔画多的字与笔画少的字互相搭配,整体布局上就容易产生美感。如果整幅作品全是笔画少而又少的字,或者笔画少的字太多,这幅作品也是不容易营造好的。因此,这可能是书家们喜欢使用繁体字创作更重要的原因。就我的创作实践而言,我虽然提出过要用简化(规范)字创作,但在具体的创作当中,如果一幅作品中笔画少的文字太多,我也确实害怕使用简化字。作品中若有不易写好的简化字,我也会考虑改用繁体字创作,这是从作品营造的效果考虑的。

             至于繁简相杂的问题,我以为是需要注意的。虽然,有些简化字的确是古已有之,如“书”字,“尔”字,“并”字等等,但繁体字与简化字的使用是必须区别对待的。繁体字的使用有其自身使用的规则,不可违背。比如,“发”是“發”与“髪”两个字的简化字,在现行的规范文字使用中,“发展”、“头发”同用一个“发”字;但若使用繁体字,它们却是不可混用的两个字,“雄姿英發”的“發”不能写成“髪”,“怒髮衝(冲)冠”的“髪”不能写成“發”,用错了,就不对了。如果使用简化(规范)字创作,则更应该讲究它的规范性,是不可随意乱来的。

             7月26日《书法报》所刊《张光旭就兰亭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》一文中,提到几点“评委们已经形成了共识”的问题,依我看,值得商榷。其中,“(一)经典作品中用过的,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可通用的不算错字”,如《兰亭序》中“崇山峻领”的“领”字。我以为这是错误的。我们现在的创作,不是古人的创作,为什么还要把古人的错误当作正确的呢?“崇山峻领”的“领”,繁体字该为“嶺”,简化字则该为“岭”,为什么名家错了的就不能改呢?这是一种莫名其妙的崇古思想在作怪而已。我们必须知道,盲目崇古与盲目崇洋,都是有害的,不足取的。再比如,古人把“德”字写成“徳”,中间少了一横,现在你若这样写,就是不规范,是错字了。你偏偏允许这样写,那么,我们的文字规范化又该怎么规范呢?如果你是临摹前人的作品,要依样画瓢,当然可以。如果是自己创作的作品,就不应当存在这样的错误。这应当是书法创作中一条重要的原则。“(二)异体字不算错字”。用繁体字创作时,“异体字”当然不是错字,只要用得对。但若使用规范(简化)字创作,“异体字”是被废除了的,再使用,就不符合规范化的要求了。“(三)多一笔少一笔不算错字”。这个说法,只能说是“胡扯”,“乱弹琴”。试问:中小学生学写字,能容许多一笔少一笔不算错字吗?如果这样,我们的文字书写还能统一,还能规范化吗?我们应当明确,行草书中的带笔,不是多笔少笔的问题;而楷、隶和篆书的书写中,则只有写法的差异,而多笔少笔的错误是不容存在的。书法作品的作用,应该是传播文明的,可是作品中的字却可以多笔少笔,可以不规范,那么,这种作品给人们带来的影响将是怎样的呢?尤其是对于少年儿童的影响,能有好结果吗?明知错了还不改,这不是愚昧的顽固吗?现在的人使用文字,应当以国家文字规范化的要求为准则。书法创作可以使用繁体字,也应当以繁体文字的使用原则为准。古人用错了的,错误就是错误,以错为对,依然是不可取的。古人错了,我们不予改正,还要照着错下去,是何道理?何况,书法作品的影响力是广泛而又久远的,让前人错误的东西不断延续下去,这对于我中华文化的健康发展有什么好处呢?我们现在的创作要想给人们以良好的影响,我们就得正确地对待传统,继承其优良的、正确的东西,抛弃其不足的、错误的东西,使传统文化更加完美,更加优秀,这才是我们所应当努力的。

             语言文字的统一,是我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,不可大意。书法作品的创作,应当为我们中华文明的传承、为中华文化的进步,起到积极的、规范的、促进的作用。书法作品中繁简文字应用的演变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,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不负责任地任意妄为,把文字使用中应该改正的不予改正,把不该再错的还使之继续错下去。对于书法界而言,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清新的认识,是令人遗憾的。通过书法的创作,积极地为推进我国文字使用的规范化做出自己的努力,这才是每一个书法家应当抱有的正确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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